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知民初11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明-湖南省汨罗市城郊乡双塘村五组,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城郊乡双塘村**,注册号430681600230880。
经营者:霍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明-湖南省汨罗市城郊乡双塘村五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