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知民初37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颍飞,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汇区徐岩日化店,住,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北花园农贸市场南门“聚涛名烟名酒”商注册号:411602699202102。
经营者:徐岩。
被告:周永刚,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川汇区徐岩日化店、周永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