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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邹城市闻强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和时利物资建材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81民初328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邹城市闻强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和时利物资建材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邹城市闻强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和时利物资建材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28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闻强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邹城市千泉装饰建材城/div>法定代表人:王东。

被告:邹城市和时利物资建材站,经营场所邹城市千泉装饰城。

经营者:王东。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闻强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和时利物资建材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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