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267号原告:湖北芒果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创星汇自贸金融大厦(产业配套科技园研发楼)6层602。
法定代表人:刘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星光路22号增7号。
法定代表人:初丽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刚,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芒果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北芒果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芒果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芒果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湖北芒果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荀春来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