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民初3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婷,女,1995年11月21日出生,深圳市瑞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卡芯手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N7FRG9X。
经营者:罗思文。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卡芯手机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