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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余海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7民初97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余海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余海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民初97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海文,男,198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海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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