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民初97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海文,男,198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海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