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6306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思鸣,辽宁渡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基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起跑李宁运动(杭州)淘宝店(淘宝掌柜ID:pannykimi),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海创园****v> 经营者彭爽。
被告彭爽,女,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起跑李宁运动(杭州)淘宝店、彭爽侵犯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