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7843号原告: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区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福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6。
法定代表人:陈小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聪、陈立成,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花沛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R。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王辉,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豪,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想,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花沛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王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2元,减半收取计7626元,由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