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64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贵泓,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棠凤路**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翔,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剑,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贵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