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羊西线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杨樵,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明荣餐饮店,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上渡口**/div>经营者:涂开明。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明荣餐饮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翠屏区明荣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9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15执45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