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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伟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2民初830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伟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吴伟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8303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何蜜,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伟民,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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