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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威县建存水暖管件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673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威县建存水暖管件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威县建存水暖管件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知民初673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职务: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县建存水暖管件经销处,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交通北大街/div>经营者:李建存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威县建存水暖管件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宝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被告威县建存水暖管件经销处经营者李建存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号为ZL20122023××××.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3日崔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13年3月20日获得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号为ZL20122023××××.0的实用新型专利,2016年5月13日该专利权转移至被告,该专利至今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被告作为同类产品的经营者以生产经营目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恶意销售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威县建存水暖管件经销处未答辩。

原告宝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据2专利登记薄副本,证据32018年度、2019年度专利费缴费票据、证据4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据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0306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证明原告是涉案侵权产品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性。

第二组证据:证据6.企业登记信息、证据7.(2018)厦证内字第2862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害原告专利权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和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ZL20122023××××.0号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专利权人是崔荀,2016年7月1日变更专利权人为宝蔻公司。

权利要求书载明: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除包括双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体式阀体,它的双开关阀芯腔P和恒温阀芯腔Q在一体腔P底面有冷、热进出水孔L2、H2、L3、B3,腔P底部有冷、热进水口L1、H1和冷、热水通道L、H,L1、H1分别与L2、B2连通,L3、H3分别与L、H连通,L、H分别直通恒温阀芯腔Q上的冷热水进水孔,L、H其外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开口用螺钉封堵,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恒温阀。

上述贯通双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的冷热水通道的设置也可扩展至阀体的进水口通道。

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阀体可注塑或压铸一次成型,简化了制造安装工艺,成本更低。

1.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营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事开关阀芯的第一腔(P),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Q),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L2、H2)和冷、热出水孔(L3、H3),在双开关芯第一(P)的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L1、H1)和冷、热水通道(L、H),冷、热进水口(L1、H1)分别冷、热进水孔(L2、H2)连通,冷、热水通道(L、H)分别与冷、热出水孔(L3、H3)连通,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并与第二腔(Q)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的轴心线所在平面与阀体的面板平面大体上是平行的,而其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与恒温网芯第二腔(Q)的轴心线是垂直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的轴心线所在平面与阀体的面板平面大体上是垂直的,而其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与恒温阀芯第二腔(Q)的轴心线是平行的,两个通道(L、H)位于端部的向外的开口需用螺钉封堵,除此之外,位于最**的热水通道(H)和第一腔(P)之间的冷水通道(L)上、并对应于第一腔(P)的冷,热水出水孔(L3、H3)之间的一段亦要加一个螺钉封堵,以阻断冷、热出水孔(H3、L3)之间的直接通路,而热水出水孔(H3)则直接穿透至热水通道(H)内。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田各自的中间位置都开有一个垂直于通道的过滤腔(C、D),亦即冷、热水通道(L、H)先分别穿过过滤腔(C、D),然后再进入恒温阀芯第二腔(Q)内,在这两个过滤腔(C、D)中分别设置过滤器,以过滤通往恒温阀芯的冷热水中的杂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上的连接外部的冷水进水口(L1)设置在阀体另一端的恒温阀芯附近,并通过设置一条与冷、热水通道(L、H)并行的附属通道(1),与双开关阀芯底面的冷水进水孔(L2)连通,附属通道(1)位于端部的向外的开口需用螺钉封堵,其位于第一腔(P)底部的,并对应于冷、热进水孔(L2、H2)之间的一段亦要加一个螺纹丝堵,以阻断冷、热进水孔(L2、H2)之间的直接通路,而热水进水孔(H2)则直接穿通至热水进水口(H1)内。

2015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请求人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第30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20122023105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2017年10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翁某与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以及申请人的委托购买人谢洪银来到河北省××交通大街标示为“建存水暖管件大全”的商铺,谢洪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金购买了恒温阀一个(总价人民币伍拾伍圆整),该商铺现场开具收款收据一张。

公证人员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一张。

上述购买及拍照活动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票据均由公证员翁某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携带。

2017年11月2日,在公证员翁某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的现场监督下,谢洪银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快递寄往厦门市思明区××大厦××501厦门市公证处,快件由我处工作人员签收并暂存于我处。

2017年11月29日,在公证员翁某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的现场监督下,谢崇庆在厦门市思明区××大厦××501厦门市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收款收据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十一张兹证明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真实。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款收据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上述票据原件系上述“建存水暖管件大全”于谢洪银购物当时现场出具,现由申请人收存。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十一张)为谢崇庆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所购产品经公证员装入原商品包装盒中,并在封口处加贴门市公证处公证封签后交申请人收存。

并出具了(2018)厦证内字第2862号公证书。

庭审中对公证保全的封存实物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与原告专利权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

被告威县建存水暖管件经销处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8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水暖管件、五金、机电批发零售。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22023××××.0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受法律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被告威县建存水暖管件经销处销售的涉案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威县建存水暖管件经销处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231053.0)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威县建存水暖管件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威县建存水暖管件经销处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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