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37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村通达电动工具商店,住,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板材市场塔大酒店路口往南50米路东),通达电动工具。
经营者:程治国。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通达电动工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