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29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贡,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昌县蔡氏化妆品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中山中路**。
经营者:张晓青,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昕,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顺昌县蔡氏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