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12民初3806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淘佳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义成村2组。
法定代表人:张保龙。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与被告南通淘佳人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佳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安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淘佳人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淘佳人公司停止侵害其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淘佳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事实和理由:其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和物流于一体的综合家纺企业。
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新型纺织材料及其制品、床上用品、装饰布、衍缝制品等。
富安娜公司依法取得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包括被子、被套、被罩、床单等。
其中“”商标于2009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发现淘佳人公司在淘宝网注册经营的“富安那正品旗靓店”使用了与富安娜公司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图案进行宣传并进行销售,误导消费者,侵害了富安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支持所请。
被告淘佳人公司未作答辩。
审理中,富安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富安娜公司经核准注册,分别取得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指定颜色,文字为富安娜)、第9073704号“”(文字为富安娜)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4类,包括床单、床罩、被子、枕套、被罩等。
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2009年4月,“”注册商标被评定为驰名商标。
淘佳人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8日,注册资本108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制成品、针织品、服装制造、加工、销售等。
2019年3月24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根据富安娜公司代理人雷金亿的申请,委派公证员刘某某与工作人员王智霖,通过公证处“公证云”后台,对淘佳人公司通过淘宝网涉嫌销售侵害富安娜公司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出具了(2019)厦鹭证内字第16128号公证书。
公证书记载:证据文件16个,其中,证据文件名称及类型分别为:(1)名称:20190324153824896351195-1.mp4,类型:在线录像;(2)名称:屏幕截图20190324154024177.jpg,类型:屏幕截图;(3)名称:首页富安那正品旗靓店-淘宝网.jpg,类型:屏幕截图;(4)名称:店内搜索页-富安那正品旗靓店淘宝网.jpg,类型:屏幕截图;(5)名称:[富安那蚕丝被子母被][优质桑蚕丝纯手工定位制作]正品保证-淘宝网.jpg,类型:屏幕截图;(6)名称:[富安那天丝夏凉被]空调被子家用送礼高端大气[纯手工制作]-淘宝网.jpg,类型:屏幕截图;(7)名称:[A版天丝/B版纯棉]富安那正品天丝贡缎四件套纯棉家用婚庆-淘宝网.jpg,类型:屏幕截图;(8)名称:[富安那羽绒被]95白鹅绒被一年四季通用[厂家直销优质好货]-淘宝网.jpg,类型:屏幕截图……。
上述文件对应的屏幕截图显示,店名为“富安那正品旗靓店”;
[富安那蚕丝被子母被]单价258元,已售2047件;
[富安那天丝夏凉被]单价279元,已售2025件;
[A版天丝/B版纯棉]富安那正品天丝贡缎四件套纯棉家用婚庆,单价459元,已售346件;
[富安那羽绒被]95白鹅绒被一年四季通用,单价598元,已售221件。
在上述介绍商品的展示页面左上角,使用了“”(注:该标识的文字为富安那)、“富安那”、“FUANNA”的组合标识。
另公证书中披露经营者淘佳人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
审理中富安娜公司陈述,淘佳人公司在网店及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有一定数量的销售记录,有理由认为淘佳人公司销售了侵权商品。
另支付公证费1600元、律师费5000元及交通费2000元的维权费用。
本院认为,富安娜公司系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淘佳人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其在店名、商品名称上使用了“富安那”的文字,商品展示的页面上使用了“”(注:该标识的文字为富安那)、“富安那”、“FUANNA”的组合标识,上述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性质。
在“富安那正品旗靓”店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销售记录,能推定该店铺销售过案涉被控侵权的商品。
经与富安娜公司注册商标比对,淘佳人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中,除文字“那”与“娜”不同外,其余的文字、字母、图形的排列、组合、读音,与富安娜公司相应注册商标一致,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富安那正品旗靓”店所售商品来源于富安娜公司,且所售商品与富安娜公司诉请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系同一类别,淘佳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富安娜公司诉请的注册商标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富安娜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富安娜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淘佳人纺织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南通淘佳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8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490元,由被告南通淘佳人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