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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汉市连山姜氏厨卫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6知民初71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汉市连山姜氏厨卫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连山姜氏厨卫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6知民初71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山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淇,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连山姜氏厨卫门市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连山镇光连路。

经营者:姜德兰。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广汉市连山姜氏厨卫门市部(以下简称姜氏厨卫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被告姜氏厨卫门市部的经营者姜德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26106394号“欧派”、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第26106392号“OPPEIN”、第13994053号“OPPEIN”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拆除店铺招牌及店内涉及“欧派”全部标识及宣传语;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

庭审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1128213号“欧派”、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第13994053号“OPPEIN”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拆除店铺招牌及店内涉及“欧派”全部标识及宣传语。

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4年,以整体橱柜为旗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包括全屋定制、衣柜、卫浴、木门、金属门窗、装甲门、家具、厨房电器、软装、整装大家居等,形成多元化产业格局,是国内综合型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服务供应商。

欧派的品牌文化核心是“有家有爱有欧派”,品牌始终围绕“家”和“爱”两个中心。

原告申请了第26106394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

电炊具;

抽水马桶;

便携式烤肉架;

微波炉(厨房用具);

冰箱;

个人用电风扇;

龙头;

澡盆;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卫生器械和设备;

消毒碗柜;

电灯;

炉用构架;

烤肉铁叉;

面包炉;

暖碟器;

淋浴隔间;

太阳能热水器;

饮水机;

淋浴热水器;

顶灯;

空气净化用杀菌灯;

……”专有权保护期限为2018年11月28日至2028年11月27日;

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

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蒸汽浴装置;

坐浴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专有权使用期限为2017年06月07日至2027年06月06日,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炉灶;

煤气灶;

电器炊具;

烹调器具;

制冷设备;

干燥设备;

冷热饮水滤器;

饮料冷却设备;

电热水瓶;

制冷容器”,专用权保护期限为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

原告还申请了第26106392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卫生设备用水管;

小便池(卫生设施);

水过滤器;

消毒碗柜;

灯泡;

电灯;

照明用发光管;

电暖器;

打火机;

电力煮咖啡机;

烤面包机;

冷藏柜;

空气再热器;

地漏;

澡盆;

便携式蒸汽浴室;

淋浴热水器;

浴室装置;

龙头;

卫生器械和设备;

卫生间用干手器;

水净化装置;

饮水机;

灯;

照明器械及装置;

电炉;

厨房炉灶(烘箱);

电热水壶;

冰箱;

……”,专有权保护期限为2018年11月07日至2028年11月06日;

第13994053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管龙头;

浴室装置;

烘烤器具;

厨房用抽油烟机;

马桶座圈;

淋浴隔间;

消毒碗柜;

水过滤器;

燃气炉;

抽水马桶;

电暖器;

冰箱;

电炊具;

淋浴热水器;

冲水槽;

灯”,专有权保护期限为2015年06月14日至2025年06月13日。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OPPNOR欧派厨卫”店铺招牌上及对外名片上显著突出使用“欧派”注册标志,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正规专卖店,且被告店内明确使用了原告的广告宣传语“有家有爱有欧派”;

另外,被告店铺中出售的燃气灶、电热装置、抽油烟机上标有“OPAICN”标志。

“OPAICN”标志及“OPPNOR”与原告第26106392号“OPPEIN”、第13994053号“OPPEIN”注册商标非常相似,极易让消费者误认为上述电热灶、电热装置、抽油烟机上的标志是原告26106398号“OPPEIN”注册商标或第7731871号“OPPEIN”注册商标。

从而进一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所售商品来源于原告;

综上,被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前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影响了原告的市场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一并承担。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姜氏厨卫门市部辩称,招牌是别人做的,我没有文化,不知道侵权了。

我的家庭比较困难,且受疫情影响,店内生意也不好,原告起诉的金额过高,我们不能承担,请法庭予以考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2018)粤广南沙第16151、16157、16156、16155、16154、16153、16152、16158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为第1128213号“欧派”20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权利尚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应当得到法律之保护;

(2018)粤广南沙第16146、16149、16148、16147、16150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为第4378572号“欧派”11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权利尚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应当得到法律之保护;

(2018)粤广南沙第16159、16165、16164、16163、16162、16161、16160、16166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为第1137521号“欧派”11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权利尚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应当得到法律之保护;

(2018)粤广南沙第16172、16174、16173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为第7731876号“OPPEIN”11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权利尚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应当得到法律之保护;

(2018)粤广南沙第16175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为第13994053号“OPPEIN”11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权利尚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应当得到法律之保护。

二、(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90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获得的包括“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厨卫百强”“质量奖”“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证书。

证明原告在其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口碑和较好的美誉度。

证明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等相关领域的知名品牌。

三、(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94、995、993号公证书及广告语宣传图片。

证明原告花费巨资聘请著名影星蒋雯丽和孙俪进行广告代言的客观事实,证明原告在国家级媒体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及报纸报刊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客观事实。

证明“有爱有家有欧派”的广告语已众所周知、深入人心,且为原告独有的广告语。

证明在相关公众心中“欧派”及“OPPEIN”不但已成为原告公司及产品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公司主体和产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四、(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98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2016-2017年度已向国家缴纳数亿元的相关税费,为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再次证明原告是一家重信誉守信用的企业,在其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口碑和较好的美誉度及高度的社会评价。

五、在被告侵权商店拍摄的视频(光盘)及图片(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

证明可信时间戳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

视频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和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中显著突出使用“欧派”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广告语和在销售带有欧派注册商标的产品,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正规专卖店。

六、汽车租赁电子发票、交通费凭证、加油费凭证、可验证时间戳费用凭证。

证明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开支共计1714元及每案必定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

被告姜氏厨卫门市部对第一、二、三、四组证据不清楚,对第五组证据光盘中截取的图片认可是其的店铺,对第六组证据认为,律师费收费过高,其他合理开支没有意见。

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具有普遍的证明效力,被告若无相反的证据推翻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的事实,本院将原告提交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提交的维权费用,本院将综合本案的事实进行评判。

被告姜氏厨卫门市部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现在店铺照片及《转让协议》,证明店铺已转让;

2.第12124262号OPAICN商标注册证及红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使用商标是经过授权。

原告质证认为,对商标注册证的三性予以认可,但本案被告并未合法适用,而且在英文后面加了欧派二字。

门头照片看不出拍摄时间、地点,真实性无法确认,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对商标注册证的三性予以认可,但并不能证明本案中被告系合理使用;

照片的拍摄时间、地点无法确认,无法确认真实性;

转让协议将综合本案事实予以评判。

经审理查明,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1997年11元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欧派公司成为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餐具架、贮存架、盥洗台(家具)、食品输送车(家具)、送晚餐小车(家具)、柜台,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1月20日。

2007年6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欧派公司成为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燃气炉;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

、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蒸汽浴装置;

坐浴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截止),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1997年12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欧派公司成为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煤气灶;

电器炊具;

烹调器具;

制冷设备;

干燥设备;

冷热饮水滤器;

饮料冷却设备;

电热水瓶;

制冷容器,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2月20日。

2011年3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欧派公司成为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1类):顶灯、烤箱、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冰柜、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非实验室用炉、水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消毒柜、饮水过滤器、电暖器、打火机(截止),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2015年6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欧派公司成为第13994053号“OPPEIN”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1类:灯;

电炊具;

燃气灶;

烘烤器具;

厨房用抽油烟机;

消毒碗柜;

水过滤器;

电暖器;

冰箱;

水管龙头;

浴室装置;

淋浴热水器;

冲水槽;

抽水马桶;

马桶座圈;

淋浴隔间(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6月13日。

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第1128213号”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同时获得“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证书。

2013年至2015年,欧派公司继续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欧派”品牌橱柜、衣柜、卫浴等产品的代言人。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发布品牌:欧派集团旗下品牌,配音内容“有爱有家有欧派”,费用18000000元。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欧派公司2016年至2018年缴纳税收均过亿元。

欧派公司为维权支付汽车租赁费1192元、交通费300余元、加油费242元、可验证时间戳费用凭证200元。

2020年11月25日,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拍摄的照片显示:被告姜氏厨卫门市部门头招牌左上方:OPPNOR、左下方:深圳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

门头招牌右边:欧派厨卫。

门店中间立柱:OPPNOR欧派厨卫电器店、门店左边立柱:有爱有家有欧派。

其销售的燃气灶平面左下方标注“OPAICN欧派”。

被告姜氏厨卫门市部于2012年2月22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姜德兰,经营范围:厨具、小五金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登记信用信息、(2018)粤广南沙第16151、16157、16156、16155、16154、16153、16152、16158号公证书;

(2018)粤广南沙第16146、16149、16148、16147、16150号公证书;

(2018)粤广南沙第16159、16165、16164、16163、16162、16161、16160、16166号公证书;

(2018)粤广南沙第16172、16174、16173号公证书;

(2018)粤广南沙第16175号公证书。

(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90号公证书。

(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94、995、993号公证书及广告语宣传图片。

(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98号公证书。

在被告侵权商店拍摄的视频(光盘)及图片。

汽车租赁电子发票、交通费凭证、加油费凭证、可验证时间戳费用凭证。

被告提交的现在店铺照片及《转让协议》,第12124262号OPAICN商标注册证及授权委托书。

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是第1128213号“欧派”、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第13994053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以上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注册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第13994053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燃气炉,被诉侵权产品为燃气灶,两者属于同类商品。

被诉侵权产品燃气灶平面左下方标注“OPAICN欧派”,其中“欧派”二字与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文字、读音均一致,二者相同;

“OPAICN”与原告第13994053号“OPPEIN”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故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姜氏厨卫门市部在其店招门头使用“OPPNOR”“欧派”等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和展示,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被告在门头招牌左上方使用的“OPPNOR”、门店中间立柱使用的“OPPNOR”,与原告第7731876号“OPPEIN”、第13994053号“OPPEIN”商标构成相似;

被告门头招牌右边使用的欧派厨卫、门店中间立柱使用的欧派厨卫电器店,其中,厨卫系对产品的通常表述,电器店是经营的产品,“欧派”才具有显著性,被告使用的“欧派”二字与原告第1128213号“欧派”、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文字、读音均一致,二者相同;

被告门店左边立柱使用的“有爱有家有欧派”的广告,该广告中包含了“欧派”二字,与原告第1128213号“欧派”、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文字、读音均一致。

综上,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欧派”“OPPEIN”的产品,店铺门面使用“OPPNOR”“欧派”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欧派公司第1128213号“欧派”、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第13994053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店铺已转让,但其提交的《转让协议》系2021年2月26日签订,而原告取证的侵权行为时间是2020年11月25日;

被告辩称其使用商标是红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是合法使用,但第12124262号商标为“OPAICN”,而被告使用的标识为“OPPNOR”,故该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原告的广告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1128213号“欧派”、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第13994053号“OPPEIN”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拆除店铺招牌及店内涉及“欧派”全部标识及宣传语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对侵权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范围、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数额为2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汉市连山姜氏厨卫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广汉市连山姜氏厨卫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店铺招牌、店内标识和宣传语;

三、被告广汉市连山姜氏厨卫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5000元;

四、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广汉市连山姜氏厨卫门市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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