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7执640号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薛峰—临澧县安福镇步行街建行分理处右7号门面、薛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峰—临澧县安福镇步行街建行分理处右7号门面、薛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7执640号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薛峰—临澧县安福镇步行街建行分理处右7号门面、薛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峰—临澧县安福镇步行街建行分理处右7号门面、薛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