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47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均系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下陆区周周臻泰芒奶茶店,,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三味坊小吃街**经营者:周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下陆区周周臻泰芒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