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324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成帮便利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迎宾路**。
经营者:暴治广。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成帮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