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29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贡,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政和县花神化妆品店。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政和县胜利街**。
经营者:陆莲凤,女,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政和县花神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