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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德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502执1332号
案件名称滕德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滕德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502执1332号被执行人:滕德忠,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

本院对被执行人滕德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的(2018)川0502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滕德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19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19年7月19日、8月26日、10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3700元,本院已扣划3700元,已划入四川省共享非税收入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玉带路二段99号格兰春天21号楼1单元5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391842),本院已发函委托顺庆区人民法院查封。

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2022年10月21日期限届满)。

3.查明被执行人有吉利牌汽车(车牌号:川RY9058),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本院已委托查封该车辆(2021年10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18年10月17日委托顺庆区法院调查到被执行人滕德忠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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