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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京口区蔡浦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民初384号
案件名称38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京口区蔡浦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京口区蔡浦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初384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口区蔡浦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禹山北路。

经营者:蔡克游。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口区蔡浦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以及商誉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后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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