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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亚兵等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1知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亚兵等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亚兵等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214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亚兵等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桂江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1002-86。

经营者:孙亚兵。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亚兵等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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