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879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琪,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玥坤,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隐蔽的树服装经销部,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西街利客便利店西侧门脸房。
经营者:钱志坤。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新城区隐蔽的树服装经销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的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同日,利惠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1025退还利惠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