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初205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小旭武汉周黑鸭熟食店。
经营者:刘东旭。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小旭武汉周黑鸭熟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