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075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武,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金河度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附**。
经营者:唐爱花。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金河度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金河度商贸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