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121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华盈家居礼品批发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董守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华盈家居礼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