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德艺双馨商贸有限公司福州南后街店。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后街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69号第一、二层店面。
负责人:许美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逢珠,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德艺双馨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德艺双馨商贸有限公司福州南后街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