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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九燕电器批发站、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民终438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武清区九燕电器批发站、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武清区九燕电器批发站;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城凤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九燕电器批发站,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商城****。

经营者:李九燕,女,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雄(系李九燕之子),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健,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城凤百货超市,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雍阳西道南侧/div>经营者:陈传辉,男,住天津市武清区。

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九燕电器批发站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城凤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九燕电器批发站以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城凤百货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武清区九燕电器批发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武清区九燕电器批发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市武清区九燕电器批发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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