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722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女,生于1989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三台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11月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霍勇,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9)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霍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起,被告人何某以其父何某1名义在“阿里巴巴”平台注册“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网店。
何某在以3只装1元、10只装2元、12只装2.2元等价格购入假冒“杜蕾斯”避孕套,并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将所购避孕套以3只装1.8元、10只装2.8元、12只装2.5-3元等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在“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进行销售。
三台县公安局通过远程电子勘验提取“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后台销售数据,将该数据中未销售成功及退货数据予以去除,并对价格进行对比分析,何某通过“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销售假冒“杜蕾斯”避孕套的销售金额为187677.02元。
2018年11月1日10时许,三台县公安局协同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依法对被告人何某位于三台县的家中进行检查。
当场从何某家中查获假冒“杜蕾斯”品牌避孕套“超薄装,12只装”964盒、“活力装,12只装”70盒、“螺纹装,12只装”12盒、“凸点螺纹装,12只装”72盒、“至尊持久装,12只装”408盒、“大胆爱吧,10只装”40盒、“活力装,3只装”19盒、“激情装,3只装”408盒、“未封盒,散装”3000个。
上述从何某家中所查获的未销售“杜蕾斯”避孕套金额共计17014.8元。
经“杜蕾斯”商标持有人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何某所销售和库存的“杜蕾斯”避孕套非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授权企业生产,为假冒注册商标之商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2.网络交易平台确实存在刷单情况,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若要查实,需对每个购买客户进行查证,不应按照平台后台数据认定交易金额,公诉机关指控的交易数据偏高,里面包含20%左右不实成分;
3.被告人何某系被通知回家,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
4.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5.被告人何某无违法犯罪前科;6.被告人何某愿意退出违法所得;
7.其与邻里关系较好,离异后一人带小孩,无稳定收入,家庭条件较差。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何某以其父何某1名义在“阿里巴巴”平台注册“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网店,何某以3只装1元、10只装2元、12只装2.2元等价格购入假冒“杜蕾斯”避孕套后,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将所购假冒“杜蕾斯”避孕套以3只装1.8元、10只装2.8元、12只装2.5-3元等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在“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进行销售。
2018年11月1日10时许,三台县公安局、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依法对被告人何某位于三台县的家中进行检查,当场从何某家中查获假冒“杜蕾斯”品牌避孕套“超薄装,12只装”964盒、“活力装,12只装”70盒、“螺纹装,12只装”12盒、“凸点螺纹装,12只装”72盒、“至尊持久装,12只装”408盒、“大胆爱吧,10只装”40盒、“活力装,3只装”19盒、“激情装,3只装”408盒、“未封盒,散装”3000个,后三台县公安局对上述查获的假冒“杜蕾斯”避孕套依法予以了扣押。
上述从何某家中所查获的未销售假冒“杜蕾斯”避孕套金额共计17014.8元。
三台县公安局通过远程电子勘验提取“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后台销售数据,将该数据中未销售成功及退货数据予以去除,并对价格进行对比分析,何某通过“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销售假冒“杜蕾斯”避孕套的销售金额为187677元,销售期间除去购买假冒“杜蕾斯”避孕套成本、开店需支付的平台费用等支出,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9422.43元。
经“杜蕾斯”商标持有人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何某所销售和库存的“杜蕾斯”避孕套非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授权企业生产,为假冒注册商标之商品。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在本院退出违法所得9422.43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该案的侦破揭发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何某系三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某处扣押的未销售的避孕套及包装盒的情况。
3.扣押清单、领条,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何某一部平板电脑、二部手机扣押并发还的情况。
4.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订单截图、图片,证实证人杨某在“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购买避孕套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购买的一盒避孕套。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清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现场图片等,证实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对何某销售的假冒避孕套进行查处、扣押等情况。
6.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实“杜蕾斯”系注册商标,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经授权的代理在中国的反假冒案件等相关案件的公司等情况。
7.未授权证明,证实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未授权被告人何某在其开设的“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销售由该公司享有合法商标权的杜蕾斯商标的任何产品,该网点也非公司的代理商或经销商。
8.经侦大队提取的销售数据、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通过提取后台销售数据并统计,被告人何某涉案网店销售金额及实际获利为22798.43元(不含店面平台费用及日常支出)的情况。
9.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注册等信息打印件,证实涉案网店注册等相关情况。
10.被告人何某提供的阿里巴巴订单凭证,证实2017年-2018年其缴纳平台费用为每年6688元,两年共计13376元的情况。
11.新德镇马脊村委会出具的表现证明、请愿书,证实被告人何某现实表现情况及马脊村委会请求对何某从轻处罚。
12.四川省人口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的身份信息。
(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3.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对“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的远程勘验过程情况及勘验到的该网店后台销售数据等情况。
1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对扣押的被告人何某电脑、手机等相关电子设备的检查情况。
(三)鉴定意见 15.鉴定聘请书、价格证明、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杨某提供的从“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购买的避孕套一盒为非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授权企业生产,为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并证实了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的价格等情况。
16.鉴定聘请书、鉴定书、价格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被告人何某家检查扣押的带有“杜蕾斯”商标的安全套产品均非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授权企业生产,为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并证实了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的价格等情况。
(四)证人证言 17.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9日其通过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购买的“杜蕾斯”商标避孕套价格及数量及“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的基本情况等。
18.证人何某1证言,证实其是何某的父亲,何某使用其名义在阿里巴巴开网店但其不知道她卖什么,当时何某登记时把自己的身份证拿去登记去了,公安机关给其看的“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信息中名字和电话号码均是自己的。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9.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8年11月1日其母亲打电话让自己回新德镇马脊村二组家中,自己就回家了,三台县公安局民警与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从我家中查出了自己用于销售的安全套,随后三台县公安局民警将自己传唤到三台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供述2017年冬天其开始经营“禾优优电子商务商行”网店,店铺人的名字是我父亲何某1,是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帮自己注册的,注册在广东省深圳市,网店主要经营拖鞋、凉鞋、避孕套,最开始其打算在网上销售正品避孕套,但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正品避孕套价格高,购买客户少,利润就比较薄,在销售过程中有其他销售商给其打电话说他们是杜蕾斯员工有一批次品需要处理,而且价格很低,自己觉得价格便宜,而且在销售过程中也有客户要求买便宜的避孕套,自己就充当中间商或直接销售他们说的次品,大概一个月前,又有一个销售给自己打电话问自己需不需要货,自己就让销售商给自己邮寄了三件避孕套(三支装是1块钱一盒,十只装是2块,十二个装是2.2元),自己在网上销售是三支装每盒1.8元,十只装每盒2.8元,十二只装2.5到3元不等,因为母亲上午给其打电话说公安机关在找自己,自己担心阿里巴巴怀疑我虚假发货还有就是销售的货物不是正品,公安机关来找自己,所以就将网店销售的避孕套产品全部下架了,从开网店到现在代发的和我自家卖的避孕套总共大概一万多盒,分别卖了多少我记不到了,所有数据以网店后台销售记录为准,认可侦查机关根据销售数据中统计的销售收入金额187677元和扣除成本、“涨价或折扣”等的利润为22798.43元,其还支出了平台费用、商品耗损、包装费、纸箱费和物流费,从中自己只赚了五六千元。
其当庭提供了平台费用的订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
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网络交易平台存在刷单情况,不应按照平台后台数据认定交易金额的辩护意见,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所提何某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从现有证据来看,公安机关到何某家查处该案时,被告人何某被其母亲通知回家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何某在本案中违法所得9422.43元,应当予以没收;
对公安机关在何某住处扣押的假冒“杜蕾斯”品牌避孕套“超薄装,12只装”964盒、“活力装,12只装”70盒、“螺纹装,12只装”12盒、“凸点螺纹装,12只装”72盒、“至尊持久装,12只装”408盒、“大胆爱吧,10只装”40盒、“活力装,3只装”19盒、“激情装,3只装”408盒、“未封盒,散装”3000个应当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对被告人何某所退违法所得9422.4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三台县公安局在本案中扣押的假冒“杜蕾斯”避孕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