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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希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邓通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5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希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邓通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希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邓通亮;中山市古镇嘉昊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希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新兴大道东39号4楼之1。

法定代表人:唐常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通亮,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嘉昊灯饰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一瑞丰灯配城15栋7号。

经营者:廖超,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上诉人中山市希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通亮、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嘉昊灯饰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希顿公司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费,并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其将不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希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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