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128号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
法定代表人:万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闯、陈继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邦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夏明光。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公司)因与被告邦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5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30800元变更为1050元,原告双汇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被告邦杰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汇公司因诉讼请求的目的已经实现,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9750元、减半收取的525元,合计退还30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