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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锐极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桂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304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锐极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桂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锐极科技有限公司;徐桂英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04号 原告:成都市锐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廖录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莉娟,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桂英,女,生于1969年11月27日,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成都市锐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桂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锐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桂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徐桂英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锐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8元,减半收取4464元,由原告成都市锐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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