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404号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龙阀门(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13-14恒生嘉苑4-332室。
法定代表人:苏煌艺。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冠珑阀门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1455号。
经营者:胡志刚。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冠龙阀门(徐州)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冠珑阀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