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169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7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施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甲根,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良田路90号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E。
法定代表人:刘星孜。
被告:泰州市齐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西鲍乡工业集中区(新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0W。
法定代表人:陆文龙。
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齐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就本案与被告成达和解,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