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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鸥与马玉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960号
案件名称李鸥与马玉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鸥;马玉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960号 原告:李鸥,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玉川,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鸥与被告马玉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李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冰倩到庭参加诉讼;

马玉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鸥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马玉川停止侵犯李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销毁库存及模具;

2.寻梦公司立即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3.马玉川、寻梦公司赔偿李鸥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李鸥于2015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铺砖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52090××××.7,于2016年3月9日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李鸥经调查发现,寻梦公司“拼多多电子商务网”存在“旺运家居”店铺,公开大量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李鸥对上述事实进行了侵权事实做了证据保全公证。

经查,马玉川销售的产品为三无产品,未标注生产地址,也没有明确的联系方式和厂家信息,给消费者使用带来安全隐患。

同时李鸥对涉案产品技术比对分析,案涉侵权产品落入了李鸥专利权利要求1、2、3范围。

寻梦公司作为网络销售平台,未尽到合法义务,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涉案侵权产品在寻梦公司的网络平台上销售范围极广,销量、影响大,给李鸥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李鸥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庭审中,李鸥明确放弃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销毁模具的主张及第二项诉讼请求。

马玉川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无正当理由亦未到庭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

寻梦公司答辩称:第一,寻梦公司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涉案被控侵权行为。

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网站、拼多多APP及拼多多微信商场(以下简称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系第三方入驻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品均由第三方入驻商家向消费者直接销售。

寻梦公司作为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事实被诉侵权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商家入驻拼多多平台,须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该协议第2条及第7条等明确约定,寻梦公司仅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商家通过拼多多平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售前售后服务,商家保证其销售的商品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寻梦公司已履行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寻梦公司在商家入驻时要求该个人或企业提供其个人身份信息、企业证照信息、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通过平台审核后方可开店经营。

拼多多平台有数十万入驻商家,过亿在线商品和服务信息,且平台商品数据实时发生变化,寻梦公司客观上无能力事先做到全面、实质性审查。

为便于权利人维权,寻梦公司在拼多多官网上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收到权利人有效投诉后会立即对被投诉商品采取下架、断开网页链接等有效处理措施。

本案中,寻梦公司在李鸥起诉前,并不知晓权利人的权利状况和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已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因此寻梦公司已尽到事前资质审查义务、事后合理审慎注意义务,不应推定寻梦公司明知或应至被诉侵权事实的存在,更不存在致使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的事实;

第三,寻梦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核实了涉案商品信息,通知商家立即处理被诉侵权商品,并及时删除、屏蔽了被诉侵权商品链接,李鸥诉称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

李鸥要求寻梦公司删除涉案商品信息、停止销售涉案商品的诉请无事实基础。

综上,李鸥要求寻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李鸥主张的损失金额明显过高,寻梦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无须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李鸥的各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李鸥是专利号为ZL20152090××××.7名称为一种铺砖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9日。

2018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铺砖机,包括吸盘开关把手(3)、手柄(2)和工作头(1),所述手柄(2)与所述工作头(1)固定相连,所述吸盘开关把手(3)安装在所述工作头(1)上并可向所述手柄(2)方向扳动,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2)上铰接有挂钩(4),所述挂钩(4)用于扣住所述开关把手(3)并保持所述开关把手(3)处于扳动状态。

权利要求2的内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铺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把手(3)位于所述手柄(2)的前端,所述挂钩(4)位于所述手柄(2)和开关把手(3)之间。

权利要求3的内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铺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2)上设置有电池(5),所述电池(5)可拆卸安装在所述手柄(2)上。

李鸥明确以权利要求1、2主张权利。

2018年12月13日,李鸥的委托代理人吴迪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在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317室签收了“韵达快递”快递包裹一个(快递运单号:3984950176763),内有瓷砖平铺机一台。

公证人员拍照后对上述包裹重新封装,留存于李鸥处。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9494号公证书。

前述公证实物经当庭拆封比对,外包装显示寄件人为马玉川,内有瓷砖平铺机一台,电池一块,充电器一个,保修卡一张。

李鸥提交的拼多多订单页面显示:“订单详情:交易成功,在浙江主城区公司杭州上城区清泰街服务部进行签收扫描,快件已被签收。

如有问题请电;

吴迪,杭州市……;

拼单详情:拼单成功;

旺运家居,新款瓷砖平铺机贴砖机铺瓷砖工具震动器贴砖地砖工具神器贴瓷砖机【超省力】一电一充,订单金额为220元”;

店铺及商品页面显示:“商品名称:新款瓷砖平铺机贴砖机铺瓷砖工具震动器贴砖地砖工具神器贴瓷砖机,商品金额为56-240元,店铺名称:旺运家居,商品数量:7,已拼2305件”;

查看物流页面显示:“物流公司:韵达快递,物流单号:39849501767…,物流状态显示已被签收。

” 寻梦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经营范围包括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寻梦公司系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持有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寻梦公司在其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拼多多平台系寻梦公司经营。

寻梦公司确认马玉川系拼多多平台“旺运家居”店铺的经营者。

2019年4月18日,马玉川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已被删除。

以上事实有李鸥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公证书、手机页面截图,寻梦公司提交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操作日志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52090××××.7名称为一种铺砖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李鸥作为专利权人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李鸥明确表示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寻梦公司未发表比对意见。

本院经审查后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所载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马玉川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其经营的旺运家居店铺中展示侵权产品,作出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属于许诺销售侵权;

其向李鸥的委托代理人吴迪出售了侵权产品,已构成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因此马玉川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李鸥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2090××××.7名称为一种铺砖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李鸥要求销毁库存,但在案证据并不能反映马玉川存在库存产品,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因李鸥已明确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关于销毁模具的主张,故本院对此不再予以处理。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李鸥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马玉川侵权获得的利益,且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马玉川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9日;

2.马玉川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在马玉川经营的旺运家居店铺中涉案侵权产品单价为220元,旺运家居店铺商品数量共7件,已拼2305件;

3.李鸥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代理,并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必然需要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寻梦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商家通过入驻拼多多平台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并提供售前售后服务,寻梦公司并未参与。

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协议签署记录可以证明寻梦公司已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李鸥提起本案诉讼后,寻梦公司禁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已经尽到合理的协助义务。

李鸥并无证据证明寻梦公司在明知马玉川侵权的情况下,仍然提供网络购物平台服务,故寻梦公司并无侵权的共同故意。

综上,李鸥对寻梦公司的相关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李鸥已经撤回要求寻梦公司立即删除侵权产品链接的诉请,故本院对此不再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玉川立即停止实施侵犯ZL20152090××××.7号“一种铺砖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二、被告马玉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鸥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马玉川负担1495元,由原告李鸥负担805元。

原告李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马玉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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