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423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维佳,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颍州区程集镇高飞烟酒店,住所地颍州区程集镇粮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6E。
经营者:高飞。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颍州区程集镇高飞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颍州区程集镇高飞烟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