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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源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5知民初3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源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源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5知民初3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106749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1068724。

被告:钟源江,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源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源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钟源江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侵犯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钟源江向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钟源江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4年,曾用名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8日更为现名称。

原告是国内先进的、规模性的高端陶瓷卫浴、瓷砖、全屋定制家居生产制造和销售企业之一,也是国内具有实力与影响力的综合性卫浴产品企业。

“ARROW箭牌”品牌经过原告多年经营及大量广告宣传,己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2017年1月6日,关联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将其第1354310、12862498、12862513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

其中,第1354310号注册商标ARROW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便桶,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该商标于2008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第12862498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水管龙头等,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ARROW箭牌”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原告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网店“乐华陶瓷卫浴”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原告为保全证据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相关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到上述侵权产品并收取货物。

有编号为(2020)粤广南粵第11900号、(2020)粵广南粤第11912号公证书证实。

被告在店铺内商品展示页面和商品名称上均使用了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所销售的产品、包装、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上除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外,还使用了原告关联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等企业信息,服务手册上的防伪码能关联到原告,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己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钟源江辩称,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赚取差价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愿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原告的请求过高,被告从开店到下架网店产品,出售的商品屈指可数,网上显示的销量数据不真实,更多是人为操作的结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证据1-2:(2018)粤佛岭南第2577号公证书、第1687期商标公告(1354310)。

拟证明:在第11类注册的第1354310号商标“ARROW”,该商标经续展、转让变更后为原告合法有效持有,原告为涉案商标权利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座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盥洗盆(卫生设备件)、小便池(卫生设施)、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便桶、坐浴澡盆。

证据3-4:(2018)粤佛岭南第2575号公证书、第1687期商标公告(12862498)。

拟证明:在第11类注册的第12862498号商标“ARROW”,该商标经续展、转让变更后为原告合法有效持有,原告为涉案商标权利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

证据5-6:(2018)粤佛岭南第2556号公证书、第1687期商标公告(12862513)。

拟证明:在第11类注册的第12862513号商标“ARROW箭牌·卫浴瓷砖”(“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该商标经续展、转让变更后为原告合法有效持有,原告为涉案商标权利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

证据7-8:(2018)粤佛岭南第2576号公证书、第1687期商标公告(1388533)。

拟证明:在第11类注册的第1388533号商标“ARROW”,该商标经续展、转让变更后为原告合法有效持有,原告为涉案商标权利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水龙头、龙头、喷水器、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

证据9-10:(2018)粤佛岭南第2579号公证书、(2018)粤佛岭南第2578号公证书。

拟证明: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08]第7号),认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坐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11-12:(2018)粤佛岭南第2574号公证书、第1687期商标公告(12862502)。

拟证明:在第11类注册的第12862502号商标“箭牌卫浴·瓷砖”该商标经续展、转让变更后为原告合法有效持有,原告为涉案商标权利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

证据13:原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拟证明:2019年12月18日,原告名称由“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6日,原告住所由“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满江工业园南区3号”变更为“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住所申报)”。

证据14-18:(2020)粤广南粤第2487号公证书。

(2020)粤广南粤第2580号公证书、2019年(第十六届)中国500最具有价值品牌报告、搜狐网关于箭牌卫浴上榜2018纳税超亿元大户的报道、中国新闻网关于箭牌成为2020年阿联酋迪拜世博会中国馆指定陶瓷洁具供应商的报道。

拟证明:证明原告品牌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是中国较具影响力的卫浴品牌。

有公证书中多项奖状、奖牌佐证。

所获荣誉主要有:原告多次被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评为十大智能卫浴品牌;

2010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评为2010年中国厨卫百强卫浴领军企业10强;

2011年获得中国卫浴洁具(坐便器、水嘴)测评“金马奖”百姓喜爱的十大洁具品牌;

佛山市工商业联合《卫浴空间》2009年度十大卫浴品牌企业;

多次被评为中国家居十大品牌风尚榜中国卫浴十大品牌、博鳌房地产论坛最具影响力建材品牌;

ARROW箭牌卫浴品牌荣获2013年度中国淋浴房行业C-BPI品牌力第一名;

多次被选为广州国际设计周推荐品牌、获得广州国际设计周红棉奖-2009年度中国创新设计大奖至尊奖(卫浴洁具类);

2015年意大利米兰世博会中国馆指定用品供应商、2017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

卫浴洁具类、大雁奖-2015中国家具产业十大互联网+领军企业国家用电器研究研究院“智享之选2016年度最佳产品”、获得“金选奖”等。

证据19:(2020)粤佛岭南第6005号。

拟证明:原告正品商品(花洒、龙头、单槽、木柜、艺术盆等)商标、包装、说明书等细节,与被告侵权产品对比,确认侵权产品为伪劣产品。

证据20-21:(2019)川14民初19号判决书、(2019)琼01民初301号判决书。

拟证明:已有生效判决查明认定原告及其商标知名度及影响力。

证据22-23:(2020)粤广南粤第11900号公证书、(2020)粤广南粤第11912号公证书。

拟证明:原告发现被告在拼多多平台售卖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保全证据,原告委托相关人员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到上述侵权产品并收取货物。

以此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

证据24:公证费发票。

拟证明: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证据25:被告身份信息披露。

拟证明:该披露为拼多多平台依据平台披露规则,根据订单号披露的卖家信息,证明被告适格。

证据26:第1354310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拟证明第1354310号“ARROW”商标持续有效。

证据27:第1388533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拟证明:证明原告第1388533号“ARROW”商标持续有效。

证据28: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拟证明:证明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是原告的关联公司。

被告钟源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U盘一个。

拟证明销售数据有虚假的成分。

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认为不能证实其销售的产品数据为技术修改而成,微信聊天的记录双方信息无法核实,不能作为其违法行为的抗辩理由。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因缺乏来源的真实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8日变更为现有公司名称。

原告是国内高端陶瓷卫浴、瓷砖、全屋定制家居生产制造销售企业。

“ARROW箭牌”品牌经过多年经营及大量广告宣传,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2017年1月6日,关联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将其第1354310“ARROW”、第12862498“”、第12862513“ARROW箭牌”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

其中,第1354310号注册商标“ARROW”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便桶,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该商标于2008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第12862498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水管龙头等,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ARROE箭牌”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乐华陶瓷卫浴”网店销售产品。

2020年5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委托相关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被告经营的店铺支付83元购买了“ARROW箭牌全铜厨房洗碗池龙头”,在购买上述产品过程中可见被告在其商品展示页面和商品名称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对相关页面依次进行截屏,取得截屏图片38张,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20)粤广南粤第11900公证书,证实购买人实际操作情况。

2020年6月1日,公证处收到快递员派送的包裹一个(运单号码:×××23),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拆开包裹,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将物品封存。

2020年6月5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手机操作,进入拼多多平台的个人中心,点击“乐华陶瓷卫浴”项下的商品信息,查看物流信息,并对相关页面依次截屏,取得截屏图片16张,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20)粤广南粤第11912号公证书记录当时的实际操作情况。

原告支付公证费2000元。

诉讼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将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当庭拆封,经查验,包装盒有“ARROW”商标、侧面有“箭牌卫浴”中文商标,包装盒内的《服务使用手册》、《担保书》、《合格证》、水龙头产品开关把手上均使用了原告“箭牌”、“”中英文注册商标的标识。

经比对,被告钟源江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354310号、第12862498号、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在有效期内,依法享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是被告在店铺内商品展示页面和商品名称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以及关联公司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失该如何计算。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销售水龙头与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被告销售的水龙头产品上以及外包装盒、《服务使用手册》、《担保书》、《合格证》使用了“ARROW”标识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1354310号“ARROW”、第12862498号“”、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注册商标。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足以使公众相信被告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

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焦点二,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商品展示页面和商品名称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以及关联公司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店铺展示页面和商品名称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并标注原告关联公司的名称、地址等文字信息,有明显的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利用原告有影响力的品牌知名度吸引消费者,使相关公众产生对涉案商品系原告提供或者授权提供的混淆和误认,误以为其销售商品是原告的产品,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被告的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和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被告获得的利润、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源江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

二、被告钟源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维权费用35000元;

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钟源江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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