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5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遂愿鞋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小商品批发城商城路247弄22号。
经营者:欧海东。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遂愿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明梅 审判员 陈钟颖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