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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卫辉市李源屯镇新中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374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卫辉市李源屯镇新中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卫辉市李源屯镇新中州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74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新中州超市。

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李源屯镇车站路南。

经营者:张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振林,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新中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新中州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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