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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八旗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执1535号之一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八旗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八旗食品有限公司;社旗八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1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八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郭书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社旗八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产业集聚区(宏达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书国,总经理。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公司)与西安八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八旗公司)、社旗八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旗八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八旗公司、社旗八旗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江中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2018)鲁0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一、……;

二、被告西安八旗公司、社旗八旗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江中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西安八旗公司、社旗八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四、驳回原告江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原告江中公司负担2820元,被告西安八旗公司、社旗八旗公司负担900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9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西安八旗公司、社旗八旗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报告财产和到庭接受询问。

但被执行人西安八旗公司、社旗八旗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2019年8月29日、11月4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八旗公司、社旗八旗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2019年11月5日,本院委托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西安八旗公司、社旗八旗公司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八旗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且该公司住所地已拆迁下落不明;

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社旗八旗公司名下位于社旗县××路南侧××大道东侧产权证号社G国用(2015)第01-048的土地使用权,首查封法院是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江中公司,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并询问是否认可上述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申请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能否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八旗公司、社旗八旗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江中公司表示认可上述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八旗公司、社旗八旗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和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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