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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盛与临沂市兰山区艺妙生活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1880号
案件名称武盛与临沂市兰山区艺妙生活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盛;临沂市兰山区艺妙生活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880号原告:武盛,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纯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华,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艺妙生活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徐支泉,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宝成,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婷婷,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盛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艺妙生活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艺妙生活日用品经营部于2019年9月30日对涉案名称为“收纳筐(D)”(专利号:ZL201730624741.1)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11月14日予以受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艺妙生活日用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艺妙生活日用品经营部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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