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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鄱阳县都湖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11民初444号
案件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鄱阳县都湖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鄱阳县都湖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44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4。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雅雯、兰承玮(实习),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鄱阳县都湖酒店,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湖都饭店**一社会信用代码×××930。

法定代表人:叶斌。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鄱阳县都湖酒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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