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知民初18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九九南岭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谭乡南岭南路****恒兰公寓**门面。
经营者:贺新军,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九九南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2019年11月21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