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434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伦镇百乐佳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市伦镇人民政府东的百乐佳超市伦镇店。
法定代表人:周丐海,经理。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伦镇百乐佳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