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斯夫欧洲公司。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莱茵河畔路德维希港卡尔-博世街**。
授权代表:乌韦·普莱斯勒,该公司副总裁。
授权代表:安德烈亚斯·波普,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珍,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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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文清,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75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巴斯夫欧洲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巴斯夫欧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斯夫欧洲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巴斯夫欧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