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蒋义杰洁具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埭头村迎阳路2号4幢。
经营者:蒋义杰,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现住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娜,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蒋义杰洁具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陈小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陈小娜于2019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小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小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均由陈小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