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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原市尖草坪区星宇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民初89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原市尖草坪区星宇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星宇购物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89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冬,山西建初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星宇购物商场,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北路279号尖草坪旗舰小商品物流港。

法定代表人:张宝荣。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星宇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争议纠纷已消灭的情况下,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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