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7民初499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逸楠副食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恒山北街54号。
经营者:宋启全。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下简称罗伊公司)与被告郫都区逸楠副食店(以下简称逸楠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停止销售侵害第11269861号、11269883号、138472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原告为商标权人,因 第11269861号、11269883号、13847267号商标档案证明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原告。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被诉侵权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为相同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同,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商品系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生产。
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因公证书真实、合法,且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载明的店铺地址与被告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且经营场所内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为被告,能够证明被告郫都区逸楠副食店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被诉侵权商品的数量、价格,疫情期间影响,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以及被告的出庭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郫都区逸楠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1269861号、11269883号、138472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玩具;
二、被告郫都区逸楠副食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郫都区逸楠副食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