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知民初7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天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城县伊疆春白酒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朝阳南路东九巷**/div> 法定代表人:王红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昌吉市业宏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亚中商城四大厅**(**3丘**)。
经营者:王风华,女,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城县伊疆春白酒实业有限公司、昌吉市业宏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对被告昌吉市业宏食品商行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业宏食品商行自行达成协议,现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昌吉市业宏食品商行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昌吉市业宏食品商行的起诉。